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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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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实践基础。
(七)侮辱、诽谤多人(三人及以上),并且散布传播次数达到30次以上的,或者同一侮辱、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达到现有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标准三倍以上的。根据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部分的规定,同类性质单一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幅度为拘留15天与罚款1000元。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考虑到造谣、跟踪、恐吓等方式不限于网络,结合《民法典》的基础性立法地位,可以规定为以造谣、恐吓、跟踪等方式影响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对于广泛可知的网络暴力信息,网络平台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需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准确适用刑法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网络水军黑公关等组织性、营利性网络暴力行为,具有极大主观恶性,严重恶化网络生态,扰乱公共秩序。
而网络暴力是言论自由的异化,在无序的舆论渲染和激烈的情绪宣泄中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与狂欢,触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三是对发起、多发、煽动发布网暴信息的账号,依法依规采取关闭账号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全网禁止注册新账号。因为你最先知道,甜酸苦辣体会得最深啊。
如果仅仅是为了金钱而不择手段,那他就是堕落,这就是刚才我讲的职业的两重矛盾问题,司机为了多赚钱,可以故意载客多绕路。这个现象我觉得值得注意。对于司法界黑暗腐败的问题,律师应该说是最先知道的。我想这就是我们对于习惯、对于周围的环境逐渐就习惯了,习以为常了,习以为常就是麻木了,所以我说,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很值得注意。
我们看到西方国家法院的象征中有天平,天平大家都知道表示公平。文中指出:律师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来说真是又熟悉又陌生的名称,五十年内一半熟悉,一半陌生。
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我们看西方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对法治的重视,很大程度上都表现在对律师作用的重视上。这里没有讲律师,但是,我们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要有律师的证明。在审理过程中,控方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控诉被告人的理由,然后律师则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向法官和陪审团证明,控方的控诉是站不住脚的,使法官相信被告人的无辜或者轻罪
治国之道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尊严,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尤其是中国律师制度初创时期,涉及到律师制度的几乎方方面面,我都做过专题报告。前几年,孙国栋主编《中国大律师》,约我写序,我就以《律师兴则国家兴》为题,指出了律师对于国家的重要性。看了这句话之后,我感到很震动。
律师也不拿自己的钱,是当事人的钱。甚至有的律师本身,都不专门做律师了,一旦有钱,就马上开公司,就跟商人结合起来了,完全走商业化的道路,这是很危险的。
我想现在律师也要打假,不仅打假律师,还要打律师的假行为、律师的假话。辩论时要用哪个证据、法律依据,不一条一条抠行吗?必须要以真实作为基础。
有些律师可能能耐不小,有的可能能耐还不太大,但是包打官司,跟当事人说起来,口气很大、信心十足。中国律师现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中国律师现在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为金钱所诱惑,从事律师职业,却以发财为目的。可是就中国的司法状况来说,还远没有达到这么文明的高度。但是,我们有很多律师碰到这些东西忍气吞声,一句话不说,明哲保身。而一些律师说,我现在真是麻烦,天天得应酬法院,又腻又烦,可是中国的现状,不请客、不招待,就办不成事。我跟同学讲,你们在学校慷慨激昂也反对腐败,你们可以说反对这个、反对那个,这个不满、那个不满,可是一当了法官之后,可能比老法官还黑。
就拿当年审判四人帮来说,法院、检察院都高高在上,而律师在为四人帮辩护过程中,则得仰视法院和检察院。律师的挣钱工具是方便一些,不需要多少投资。
财政部和有关会计部门曾召集过一个专家座谈会,讨论会计事务所对出假证要承担多大责任。我觉得,现在学法律的人面临的问题,主要就是缺少赤子之心。
我看到一个消息,有人对蛤蟆做了一个实验,把一个蛤蟆扔到开水锅里,一扔这个蛤蟆就跳出来了,那水太烫了。服务之道是如何为当事人来服务,他给我钱,我给他服务,单纯的金钱服务关系。
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应该大力发展律师制度,更应该把律师制度的重要性提到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办一个公司还要最低注册资本,而律师事务所,过去叫律师间、律师楼,一间房子、一个电话即可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当然你可以说,律师为了拉案源,总要跟当事人说好一点,不能说我一点本事都没有,我在法院一个人都不认得,那谁找你?律师本身,就是靠自己的知识和机智来办事,你的知识、你的聪明、机灵,能够帮助你非常敏感地抓到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东西,那么如果我们再不注意这一点,就最容易产生浮夸,而浮夸的进一步,就是产生虚假甚至欺骗。而且,律师在社会上,也得到了很高的尊重。
因为你最先知道,甜酸苦辣体会得最深啊。我们在市场经济下,绝不能把挣钱和人格作为对立的东西。
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好,那当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这个凌驾于其为社会所尽的义务之上,那就是错误的。对于律师、法院、政府以及任何一个行业,现在仍然要警惕浮夸,尤其作为律师,贵在严谨、科学、老实。
在学校里,我这一辈子都是从事法学教育。这个现象我觉得值得注意。
从我们民法来说,规避法律还不算了不得的事。我们民法讲在世界各国通行八个字,即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的是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对于司法界黑暗腐败的问题,律师应该说是最先知道的。如果律师开具了虚假的东西,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以我常常说,律师制度跟一个国家政治开明程度是直接有关系的,越是专制、越是封闭的国家,越是排斥律师所起的作用。在苏联,我的印象中律师不是人们所向往的职业。
我想这里面他指出了几个问题:第一,律师道德衰落的趋向,就是一味在于商业化,一味追求挣钱,挣钱是唯一的目的。但是你要亵渎了法律,甚至本身就是违反了法律,那这个问题就复杂了。
到底是谁勾引谁啊?律师为什么要找他呢?法官手中有权,律师手中有钱。律师的权限也很大,无论是审判还是侦察期间,律师都可以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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